国内ESG监管趋势
上交所
200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 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主动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将给予优先纳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机会,同时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流程
· 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主动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将给予优先纳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机会,同时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流程
2009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
· 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科创板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科创板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 公司有责任根据规定编制并公开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信息。当发生违反社会责任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必须全面评估其潜在影响,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公司计划采取的解决措施
· 公司有责任根据规定编制并公开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信息。当发生违反社会责任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必须全面评估其潜在影响,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公司计划采取的解决措施
2022
《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 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 作的通知》
· 对科创板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提出强制要求,要求科创 50指数公司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
· 对科创板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提出强制要求,要求科创 50指数公司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
202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型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3修订)》
· 参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公司债券及其细分品种如低碳转型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的申报、存续期管理及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以进一步强化相关活动的标准化和透明
· 参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公司债券及其细分品种如低碳转型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的申报、存续期管理及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以进一步强化相关活动的标准化和透明
202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关注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这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透明披露
· 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关注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这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透明披露
深交所
200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2015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与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 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与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20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需遵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报要求》单独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方法(2020年修订)》
· 首次提出上市公司ESG主动披露,并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评论情况进行考核
· 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需遵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报要求》单独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方法(2020年修订)》
· 首次提出上市公司ESG主动披露,并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评论情况进行考核
202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明确“深证100”样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 明确“深证100”样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02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关注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这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透明披露
· 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关注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这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透明披露
港交所
2012
发布《ESG报告指引》
·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
·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
2015
《ESG报告指引》
·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
·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
2018
发布《绿色金融战略框架》
· 加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特别是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 加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特别是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2019
发布《ESG报告指引(2019年修订)》
· 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
· 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
2021
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及《有关2020/2021年IPO申请人企业管治及ESG常规情况的报告》
· 《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提供上市公司遵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指引。同时,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宣布拟于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符合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 《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提供上市公司遵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指引。同时,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宣布拟于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符合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2023
发布《2022上市委员会报告》
· 将气候披露标准对齐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小组(TCFD)建议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新标准
发布《咨询文件》,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
· 建议规定所有发行人在其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 ESG 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即提升目前的“不遵守就解释”要求),及推出符合 ISSB 气候准则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
· 将气候披露标准对齐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小组(TCFD)建议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新标准
发布《咨询文件》,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
· 建议规定所有发行人在其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 ESG 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即提升目前的“不遵守就解释”要求),及推出符合 ISSB 气候准则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
2024
联交所刊发《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明确ESG披露要求新指引
· 指南从管治、策略、风险管理和指标及目标四个核心维度细化披露指引,明确披露原则及具体指引,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披露框架保持一致。指南已从2024年1月1日生效
· 指南从管治、策略、风险管理和指标及目标四个核心维度细化披露指引,明确披露原则及具体指引,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披露框架保持一致。指南已从2024年1月1日生效
北交所
202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关注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这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透明披露
· 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关注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与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这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和透明披露
证监会
20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要求社会责任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以单独报告发布
· 要求社会责任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以单独报告发布
2017
《第17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
· 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披露主要环境信息
· 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披露主要环境信息
2018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
· 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
2021
修订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
· 将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冠内容统一整合至“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鼓励披露碳减排的措施与成效
· 将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冠内容统一整合至“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鼓励披露碳减排的措施与成效
2022
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指引》
· 增加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投资者沟通内容
· 增加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投资者沟通内容
202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国资委
2008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 提出了央企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 提出了央企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2016
《关于国有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 提出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目标,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报告
· 提出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目标,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报告
2022
成立科技创新局及社会责任局
· 指导推动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主动适应、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更好推动可持续发展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 鼓励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并力争在2023年实现央企ESG专项报告的“全覆盖”,并且要推动央企建立ESG评级体系
启动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项目
· 指导推动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主动适应、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更好推动可持续发展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 鼓励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并力争在2023年实现央企ESG专项报告的“全覆盖”,并且要推动央企建立ESG评级体系
启动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项目
2023
《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
· 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编制ESG报告提供了建议与参考,进一步规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工作
· 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编制ESG报告提供了建议与参考,进一步规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工作
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环境保护部)
2003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 要求污染超标企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 要求污染超标企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2008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的指导意见》
· 环保总局与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与信息通报机制,促进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 环保总局与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与信息通报机制,促进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2010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 规范了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环境报告以及临时环境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与范围
· 规范了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环境报告以及临时环境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与范围
202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 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 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2022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 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 深入分析气候变换影响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机遇挑战,对我国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作出系统谋划、推动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
· 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 深入分析气候变换影响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机遇挑战,对我国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作出系统谋划、推动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